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GY-GG-2024041907
项目名称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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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ZL[2024]174号 |
披露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标的坐落位置。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杜女士 |
电话 |
15326409256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杨女士 |
电话 |
0431-88779646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12月17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5年01月02日 09时00分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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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4009980000 |
电话 |
0431-88779873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项目通过 长春市 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出租标的简况
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是否 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是 ☑否 |
出 租 条 件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桂林路商圈(沿桂林路在同志街与人民大街之间敷设)的设施设备,按现状整体出租。 标的: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包括1块P5裸眼3D屏位于桂林路与立信街交汇,无抵押;1座LED液晶旋转塔位于桂林路与同志街交汇;16个智慧路灯杆及路灯沿桂林路在同志街与人民大街之间敷设;1座控制设备间位于桂林路735号楼1单元101室,无抵押、无产权,出租面积约50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设施(带装修),2处附属设备智慧树和P4景墙,1座智慧树位于桂林路与人民大街交汇;1块P4景墙位于控制设备间楼体外侧、紧邻桂林路。 (以上所有租赁标的物,标的情况及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竞买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商业广告宣传。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买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 三 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首年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齐; 3.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4.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需要遵守租赁合同条款约定; 3.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另行招租; 4.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另行招租; 5.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6.在承租标的物后,使用要求如下: (1)承租方需要合法经营,遵守广告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合法合规地播放广告宣传。 (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维修维护,确保租赁标的物无损坏和正常使用。 (3)承租方在运营期间需要承担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供暖、网费、租赁标的物的维修维护费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 (4)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是以上所涉租赁标的物的实际管理人,租赁标的物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经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高空坠物等安全问题均与出租方无关。如造成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应按租赁标的物价值赔偿出租方损失。 (5)承租方需要根据政府或出租方的需求在创城等公益性宣传方面无偿服从政府的安排,按政府或出租方要求播放公益性宣传等内容。 (6)承租方需要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播放广告等内容。 (7)附属设备在使用期间如需维修维护或施工改造时,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7.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智慧树和景墙等租赁标的物和发布广告的行为。 (2)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出租方对承租方依法取得的租赁标的物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解除合同或收回使用权,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承租方,并根据收回时的剩余租赁年限退还未履行部分的租金。 (4)出租方在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智慧树和景墙等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内,若遇政府征用、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时,享有受补偿的权利。承租方享有政府对标的物经营补偿的权利。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赠予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智慧树和景墙等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 (6)出租方认为承租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城市形象的,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发布。 8.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在经营期间,承租方应合法合规经营,若造成出租方财产或经济损失,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因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赔偿出租方损失致使出租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承租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经营期间,承租方应配合并接受出租方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租赁标的物等运营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正常使用。 (3)承租方取得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LED液晶旋转塔、智慧树和景墙等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承租方发布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杜绝发布触犯法律法规禁止事项的广告,不得含有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保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关医药、医美、医疗类、女性卫生用品类、非正规金融类产品宣传等有损城市形象宣传、有损区域文化或造成不良信息传播等内容禁止播放。出租方认为承租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城市形象的,要求承租方停止发布的,承租方应当立即停止发布。 (4)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因广告内容失实或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直接和间接责任。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6)租赁合同所涉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智慧树和景墙等租赁标的物运行的电费、网费、维修、维护、清洗等运营维护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损坏或不洁的租赁标的物应及时予以维修和清洗,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路灯等具有灯光效果的设施必须于每日晚夏令时18:00—5:00 开灯,冬令时16:30—6:30 开灯,根据实际需求、天气情况和政府要求可作相应调整,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及出租方要求开闭路灯。 (8)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物安全工作,因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智慧树和景墙等租赁标的物损坏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先行承担或垫付任何款项的,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网费等费用。交接之后由承租方负责所有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供暖、网费、租赁标的物的维修维护费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 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八、期满后的处置 租赁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并交还出租方。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走并妥善处置;承租方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全部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出租方有权另行招租或选择有资格的承租方。 2.承租方逾期支付/补足履约保证金或租金等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0.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除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0.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承租方欠款未缴交之前,出租方有权停止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 3.承租方未按政府相关规定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闭路灯的,每次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整,因供电部门停电或电源等故障造成不能按时亮灯的除外。因未开路灯造成的安全隐患事故等问题,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承租方怠于履行租赁标的物维修、维护、清洗义务的,出租方有权选择聘请第三方维修、维护、清洗,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选择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5.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的,承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或出租方要求将租赁物返还出租方的,除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承租方还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承租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违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向承租方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的损失或应支付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且无需征得承租方同意。租赁合同所称的出租方损失或出租方的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出租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侵权、赔偿责任,及出租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
三、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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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 所 |
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377号吉林省朝阳国投集团 |
法定代表人 |
李博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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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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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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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经管会扩大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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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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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名 称 |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
批准内容 |
同意出租 |
四、交易条件
交 易 条 件 |
公 告 期 |
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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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 |
90 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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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底价 |
22.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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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
详见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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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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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如未产生意向承租方 或在报价期内没有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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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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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账户信息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长春市-GY-ZL[2024]174号001 |
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16008)]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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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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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 15时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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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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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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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D.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E.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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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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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明细表
(附表)
资产出租明细表
(房屋土地)
序号 |
出租资产名称 |
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目前状况 |
出租面积(㎡) |
证载用途 |
出租期限(月) |
挂牌价(万元)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调整约定 |
标的交付时限 |
附属设施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限时报价周期 (秒) |
备注 |
1 |
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
无 |
1块桂林路裸眼3D位于桂林路与立信街交汇; 1座LED液晶旋转塔位于桂林路与同志街交汇; 16个智慧路灯杆及路灯沿桂林路在同志街与人民大街之间敷设; 1座控制设备间位于桂林路735号楼1单元101室。 1座智慧树位于桂林路与人民大街交汇; 1块P4景墙位于控制设备间楼体外侧、紧邻桂林路。 |
闲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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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2 |
12 |
6.0 |
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齐; |
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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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4-12-17 09:00:00到2025-01-02 09:00:00 |
2025-01-02 09:00:00 |
90 |
本次出租资产包括沿桂林路敷设16个智慧路灯杆、1块P5裸眼3D屏幕、1座LED液晶旋转塔、1座控制设备间、1座智慧树和1块P4景墙。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