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长春市供销生鲜超市有限公司35%股权项目
【信息时间:2020-11-11 13: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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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20]020号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长春市供销生鲜超市有限公司35%股权项目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转让比例 |
35.0 |
挂牌价格 |
0.1156 |
挂牌期间 |
28 |
挂牌日期 |
2020-11-12 00:00:00 |
交易方式 |
1 |
重要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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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目前在职职工队伍稳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300元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需经转让方审核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后,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 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根据约定按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6、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7、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