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GY-GG-2024041723
项目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转让所持有的长春聚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4.545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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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CQ[2024]007号 |
披露公告期 |
2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8月23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09月20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即为展示期,地点:高新区超群街666B号净化生产车间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09月23日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郭女士 |
电话 |
18186811277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
电话 |
0431-88779646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4009980000 |
电话 |
0431-88779873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称 |
长春聚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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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高新区超群街666B号净化生产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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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劲 |
成立日期 |
201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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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375.0 万元 |
实缴资本 |
1375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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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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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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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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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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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5639057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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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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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光电子器件研究及开发、聚酰亚胺薄膜材料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在该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经营)(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准经营;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准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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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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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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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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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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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有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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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
1175 |
85.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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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200 |
14.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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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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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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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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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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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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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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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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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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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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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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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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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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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 |
-121.69 |
-121.69 |
-12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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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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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4 |
13.75 |
43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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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吉林审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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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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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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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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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 |
-33.08 |
-33.08 |
-3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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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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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4 |
9.03 |
4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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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1.本次转让的股权标的为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长春聚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4.5455%股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2.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需经转让方审核确认意向受让方条件后,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职工队伍(包括退休人员)稳定。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7.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8.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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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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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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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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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成立日期 |
1997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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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0153.59 万元 |
实收资本 |
30153.59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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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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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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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2201012450003325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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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 (股) 权比例( %) |
14.5455 |
拟转让产 (股) 权比例( %) |
14.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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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A、国务院国资委 □B、中央其他部委 □C、省级国资委 □D、省级其他部门 ☑E、市级国资委 □F、市级其他部门 □ G、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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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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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561521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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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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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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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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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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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转让所持有的长春聚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4.545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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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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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 B、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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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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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职工队伍(包括退休人员)稳定。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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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目前在职职工队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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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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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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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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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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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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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GY-CQ[2024]007号001 |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转让所持有的长春聚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4.5455%股权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082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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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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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 露 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六、竞价方式
竞 价 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竞价时间另行通知。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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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初审:郭璞
复审:汤鑫
终审:李珍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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