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 四公资产挂【2024】72号
项目名称 |
双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车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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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四平市-GY-SW[2024]028号 |
披露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10月14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详见公告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28日 15时00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于渊 |
电 话 |
13844433651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工 |
电 话 |
0434-3216010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14日 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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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29日 09时00分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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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刘工 |
电 话 |
0434-3216013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四平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长城牌(哈佛H5),长城牌(哈佛H5) 通过贵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 : 双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转让标的简况
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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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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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
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或到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车辆资料。标的展示联系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车辆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交至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 二、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须同时向转让方另交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持《机动车登记证》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受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由转让方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向受让方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1.受让方付清价款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2.受让方付清价款并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交接后车辆暂时原地封存,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再提取车辆。双方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及二手车辆交易的有关规定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过户中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1.可能存在车胎漏汽、部件损坏或缺失、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恢复外观等问题,如需维修处理,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 有关车辆信息及违章、欠费、扣分等,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费用自理。3.车辆过户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变更、补办年检、交强险、违法处理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4. 意向受让方为非机动车注册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且有意在该地落籍或需迁出等其他情况,须自行了解有关车辆落籍、迁出迁入、限购及指标管理等相关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5. 转让车辆不带车牌。6.意向受让方须先行了解车辆状况与信息,确认满足转移登记条件后再报名参与竞价。成交后如因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或者手续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转移登记的,受让方要求退车的由转让方处理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经转让方同意在保持车辆原状下可办理退车手续,仅限退回车辆成交款,转让方及交易平台不承担其他费用。车辆交接后到退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如有异议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解决。 五、本次转让车辆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双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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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 所 |
双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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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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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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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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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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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名 称 |
双辽市财政局 |
批准内容 |
根据《双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办理车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的申请》(双农函(2024)178号)及相关材料,同意所报车辆吉C66130(账面金额11,850.00元)和吉C61204(账面金额10,975.10元)处置的申请,车辆以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款项存入国库。请根据审批文件进行相关减少资产的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
四、交易条件
交 易 条 件 |
公告期 |
10 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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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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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0.8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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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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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价活动期内, 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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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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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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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28日 15时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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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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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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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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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GY-SW[2024]028号001 |
长城牌(哈佛H5) |
[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0705011000005624-20241012007)] |
0.126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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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GY-SW[2024]028号002 |
长城牌(哈佛H5) |
[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0705011000005624-20241012008)] |
0.126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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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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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具备履约责任,待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原路径返还。 2、其余未中标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转让资产明细表
(附表)
转让资产明细表
(机动车)
序号 |
档案编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 |
品牌 |
车辆型号 |
车架号后六位 |
出厂时间 |
是否完税 |
年检到期时间 |
交强险到期时间 |
里程(万公里) |
钥匙(把) |
车辆标配物品 |
车辆状态 |
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备注 |
1 |
|
双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C-66130 |
长城 |
小型越野客车 |
038742 |
2011-11-1 |
是 |
2025-6-20 |
15.5259 |
15.5259 |
2 |
备胎、随车工具齐全 |
正常 |
0.42 |
0.126 |
|
2024-10-14 09:00:00到2024-10-29 09:00:00 |
2024-10-29 09:00:00 |
90 |
|
2 |
|
双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C-61204 |
长城 |
小型越野客车 |
038749 |
2011-11-2 |
是 |
2025-6-20 |
16.1967 |
16.1967 |
2 |
备胎、随车工具齐全 |
正常 |
0.42 |
0.126 |
|
2024-10-14 09:00:00到2024-10-29 09:00:00 |
2024-10-29 09:00:00 |
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