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24〕967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参与方:
为深入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互联网+政府采购”应用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透明度,2025年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采购。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交易模式
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打破传统交易模式,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化交易系统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从发布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到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生成评标报告和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等采购环节,全流程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
二、执行方式
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信息自动推送至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执行完毕,电子化交易系统将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回传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过渡期内暂由采购人自行将合同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项目执行、资金支付全流程闭环管理。
三、身份认证
各政府采购相关方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网登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使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账号,评审专家使用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按照电子化交易系统指引完成机构注册和账号开通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省内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与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共享互认。
四、场地建设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评审场地建设、可视化监控系统及信息化设备部署须满足电子化采购系统运行标准。评审场地应经过所在地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新区,下同)财政部门或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全省电子化交易场地实行共享共用,没有建设电子化交易场地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场地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在其他符合电子化交易开展要求的场地开展采购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采购要求。政府采购各参与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法律责任,在线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资料,供应商对电子化采购活动提供的全部材料合法性、真实性、一致性负责。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为政府采购各参与方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分级负责管理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信息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程(暂行)》,遵循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本地区电子交易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数据互联互通。同时,指导暂不具备电子化交易条件的集采机构加快完成交易场地建设,并对电子化采购活动开展业务培训,推动本地区电子化交易活动按时开展。
(三)按照要求时限执行。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已向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可不实施电子化采购,按现行模式开展采购活动。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