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100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17〕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解决好就业问题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把稳定和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2015年以来,连续推出促就业稳就业政策,形成了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的良好局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扎实做好全省就业创业工作,促进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持续改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
   (一)健全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主要指标,按照地区生产总值规模和年度增速预期目标,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保持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同步。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完善宏观经济政策拉动就业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作为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决策的必要条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掌握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持续攀升、重点群体就业不稳定等异常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大财政、货币和就业政策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二)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规模。扩大投资规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完善项目生成、建设、融资、推进和奖惩等机制,开发就业岗位。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做强生活性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振兴工程,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四大优势产业发展工程,新能源汽车、生物、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三)畅通民营经济就业主渠道。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在民营企业项目建设、融资供给、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税减负等政策。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强化政策协调、市场对接、产融合作、人才支撑、政府帮难等服务。整合优化省级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等支持。发挥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作用,引导高校同中小微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四)发展新兴业态拓展就业空间。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组织省级两化融合(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一批电商村和电商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新型外贸模式发展新业态。研究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 “七统一 ”标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发展网上审批。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落实县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实行创业税收政策首问首办责任制,强化 “省内通办 ” “二维码一次告知”、预约服务等便民服务。(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六)搭建创业融资平台。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改进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降低反担保条件。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不担保业务。采取资金注入的方式,为省内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单位提供支持,主要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等支出。鼓励私募机构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支持开展创业大赛等投融资对接活动,为初创期企业搭建融资平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证监局、吉林银监局等负责)
   (七)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对依法注册并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规划条件等方式,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创业孵化基地等用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加大扶持力度,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八)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允许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政策,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后的复学、“专升本 ”、考研等优惠政策。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我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组织实施 “选调生 ”“三支一扶计划 ”“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和 “教师特岗计划 ”,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安家费等政策,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满2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编制。做好 “免费师范生 ”岗位对接。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岗位就业。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负责)
   (十)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一)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抓好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返乡创业基地(园区)建设、返乡创业带头人培育等工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全省形成返乡下乡创业热潮。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园区)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各市(州)、县(市、区)对市、县级返乡创业基地也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扶贫力度。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支持县域经济、特色乡镇、乡村休闲旅游、民族特色村寨和农村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培树劳务品牌。推动农村劳动者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县域外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吉林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三)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围绕产业、行业发展优势,打造 “吉林农技工 ”品牌,做好培训与市场需求对接,开发适合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项目和课程,推行线上线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方式,提升农村劳动力供给质量。降低职业培训补贴门槛,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学时8元。将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引导性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四)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化岗位结构,健全岗位申报、评估、备案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实名制数据库,加强在岗人员管理考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时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创建省级军转干部创业孵化基地,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六)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加快发展一批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重点改造一批传统学科专业,积极保护一批关乎国计民生的学科专业,适度限制一批就业率低的学科专业,着力创建一批新兴学科专业。健全高校学科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就业情况、招生计划和专业发展 “三挂钩 ”。推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组织开发教材,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省教育厅负责)
   (十七)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加快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到2020年建成20个对接全省支柱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集教学生产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建立政府统筹、教产衔接、校企双主体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建设1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八)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促进普通高校和技工院校融合改革,利用普通高校现有的优势资源组建技师学院。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技工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重点技工院校和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首席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通过破格晋级职业资格、授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 ”称号等方面给予鼓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九)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试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的,采取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等方式,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落实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紧缺急需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强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对评为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每户3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对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各地可参照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对评为全国 “千户百强 ”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如有符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制定吉林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规范,统一全省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工作基层平台服务制度及业务经办流程。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力数据库,实现五级服务机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线下线上同步运行,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三)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加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就业辅导员专业化水平和面对面服务群众能力。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中,广泛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提高持证人员比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用人单位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创业服务和用工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加快推行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出台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服务、创业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项目,以及购买服务程序、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等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组织实施领军企业培养工程、骨干人才培养工程和产业园区建设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发挥中国长春人力资源国家级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产业带动效应,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地方标准,开展诚信服务创建活动。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行业紧缺人才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二十六)加强就业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合力。(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强化目标责任制考评。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实施吉林省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经省政府审定后,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年度考评情况通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等负责)
   (二十八)优化就业资金投入。健全激励机制,实施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办法,将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与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用好管好资金,对结余资金较多、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将调减就业补助资金额度。(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九)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完善 “六位一体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按季度实施动态监测。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强化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支撑。(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十)防范化解失业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经省政府同意,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涉及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和办事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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