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准入
1.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
2.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领域外资进入,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3.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4.支持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5.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
6.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省民政厅)
7.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8.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9.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吉林证监局)
10.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11.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我省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内投外”“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吉林证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2.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可来华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吉林银保监局)
13.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4.按照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省国资委)
二、投资贸易便利
1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16.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17.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18.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厅)
19.取消水土保持、行业预审、排污口设置等环评审批前置事项。(省生态环境厅)
20.允许快递行业在其住所外增设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厅)
21.清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中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表,报关、报检、报验人员资质,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等4项证明事项。(省邮政管理局)
22.对多次进出境研发用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免办),将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适用条件扩展至境内多地科研测试和多次进出口的科研测试样机。(长春海关、省商务厅)
23.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加强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长春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24.鼓励企业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长春海关、省民航集团、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25.将检验检疫作业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和流程,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长春海关)
三、优惠补贴
26.充分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7.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贴息支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28.运用财政补助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9.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30.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1.2019年起,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投入补贴扶持,补贴总额最低1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2.在当地主流媒体上独立刊发吉林省旅游资源+产品专题广告,且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的旅行社,可获得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资金补贴。(省文化和旅游厅)
33.与我省开展旅游规划、市场营销、客源互送、信息共享等方面交流与合作的旅行社,可享受我省旅行社扶持政策。(省文化和旅游厅)
34.利用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冰雪运动和场地装备等体育产业和重点企业给予支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35.鼓励域外企业来我省开发冰雪产业、避暑休闲产业项目,以资本、技术及管理等要素参与我省景区、旅行社等涉旅企业经营与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
36.建立“冰雪英雄榜”,对吉林冰雪旅游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给予适当扶持。(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减费降负
37.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
38.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3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
4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
41.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
42.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省人社厅)
43.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省人社厅)
44.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45.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6.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7.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省住建厅)
48.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49.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再降低2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0.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吉林银保监局)
51.向社会公示口岸收费的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52.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0%,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省通信管理局)
53.自2019年2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
54.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
五、金融支撑
55.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项目库,择优向域内外金融机构推荐投资项目。(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6.在全省动态选取100户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盈利水平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滚动实施企业上市培育。(省工信厅、吉林证监局)
57.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5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推动企业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支持省内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9.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60.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安排再贷款额度60亿元,安排再贴现额度5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每年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80亿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61.健全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省级信贷周转基金规模,对阶段性确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高效的应急转贷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62.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支小再贷款利率为3个月2.45%、6个月2.65%、1年期2.75%,为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63.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64.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融资体系。(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5.提高省内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66.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
67.设立数字吉林建设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入,引入数字经济知名企业,对建设数字吉林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68.依托省金控集团和央企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吉林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大力培育高端制造、生态环保、数字产业等新动能。(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六、引才育才
69.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方式柔性引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0.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200万元、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3-10万元五类安家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1.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省科技厅(外专局))
72.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基础教育学校就读,按照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部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73.加大对重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依据所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评估情况,每年择优资助40人,每人资助20-50万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4.创新服务贸易领域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构建校企联盟,共同制定培养方案,联建实习实训基地。(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75.支持大专院校面向我省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专业,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冰雪旅游、人工智能、云计算、网络空间安全、养老护理、儿科、生物医药、大数据、通用航空等专业建设。(省教育厅)
七、要素保障
76.全面放开我省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省能源局)
77.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商等项目,执行最优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78.社会资本实施的医疗、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健康服务、文化、体育、科研、实验、检验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与政府实施的同类项目同样享受划拨供地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旅游、快递、售后服务、商务咨询、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省自然资源厅)
79.民营企业从事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省自然资源厅)
80.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省自然资源厅)
81.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用“点供”的方式直接安排。(省自然资源厅)
82.凡符合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
83.鼓励快递企业入驻现有电子商务园区,在电子商务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快递物流园区或预留适合快递生产作业场地。(省商务厅)
84.对依托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可以按照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
八、营商环境
85.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省直有关部门)
86.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及企业家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据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等“四张清单”形成各行业红、黑名单,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87.发挥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版权局)
88.政府采购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
89.建立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
90.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每位省领导联系一个市(州)和10户以上重点县的民营企业。(省工信厅、省工商联)
91.在吉林广播电视台开设“品牌吉林”栏目,挖掘品牌成长历程,宣传推广吉林本地名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
九、政务服务
92.制定发布我省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地方标准。(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93.全面规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统一事项编码规则、统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编码规则。(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94.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实现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互认应用。凡出示电子营业执照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市场监管厅)
95.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106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模式分类管理。(省市场监管厅、省直有关部门)
96.将企业开办时间(包括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和发票申领环节)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营业执照办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公章刻制不超过0.5个工作日,发票申领不超过0.5个工作日。企业开办全面实现相同信息只填一次、相同材料只报一次、相同证明只开一次、办理全程只跑一次。(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社保局)
97.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并联审批,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为50个工作日,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为80个工作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98.推进“政务一网通”改革,公布“政务一网通”事项目录,建成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99.企业及个人不动产登记可进行网上申报、短信预约,实现不限时、不限地、不限量的全天候网上“收件”;市县对申请以邮寄方式寄送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寄费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省自然资源厅)
100.与各省建立企业登记快速反应通道和全程电子化通办互认机制。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需要对方省份核实的有关事项及时提供协助,对涉及跨省迁移的企业,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渠道进行跨省迁移申请。(省市场监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