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税收减免 |
服务对象 | 仿制药企业 |
支持方式 |
3.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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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36号) |
服务部门 |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政策咨询 | 省发展改革委 0431-88904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