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现代农业简报(第10期)
时间:2017-08-01 13:01 来源: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信贷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按照《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5-2025年)》战略部署,更好地支持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2015年12月农行吉林省分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大力支持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推广高标准农田信贷业务做出了具体安排。2016年4月根据总行要求,结合吉林实际,吉林分行制定了《关于创新融资模式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融资新模式进行了推广。2016年7月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高标准农田法人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指引》,从信贷政策制度层面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依据。
(一)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信贷业务准入政策
高标准农田建设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准入要求的客户提供的,用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所需资金的各类信贷业务。
1.借款人:重点是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综合实力较强、土地权属明确的国有林场、农垦集团、政府设立企业、农业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借款人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包括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职能,是否获得(或签订)与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的授权(或协议)。
2.项目区域准入:位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重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内,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融资的项目,需同时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该项信贷制度规定的区域和项目准入条件
3.项目合法性:项目采用政府补贴建设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项目是否列入所在地县级政府编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或规划,是否取得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审批、核准批复或备案手续。应环评的项目是否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涉及土地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是否取得相关批复手续。
对于总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文件项下的中央财政贴息或补助试点项目,应同时审查项目是否处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团场),项目有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省农行或农发行的立项通知,以及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批手续。
4.资本金比例要求:对于总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文件项下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审查时注意实施主体落实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20%;中央财政补助试点项目,实施主体落实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3.33%(三分之一)。其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0%。
5.担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仅限于总行批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土地承包收费权质押保证、保证担保、信用方式。
6.利率: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按规定流程和权限审批。
二、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特殊政策
《中国农业银行2016年“三农”信贷政策指引》(农银发〔2016〕53号)规定,对于中央和省级投入部分建设资金且由省级及以上投资立项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符合地方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已立项且还款来源主要为能够纳入预算的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或补贴的项目,可利用建设资金到位与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时间差”提供融资支持,以后续到位的建设资金或各类补贴、补偿、返还和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对于上述项目,在客户分类上可将借款人直接认定为支持类客户,根据还款资金覆盖贷款本息的原则确定授信额度并采用信用方式用信。
三、农业银行在服务高标准农田项目上的主要优势
(一)坚持顶层设计。总行层面推动,与财政部、农发行总行联合发文,共同创新投融资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二)有专属高标准农田信贷业务产品。总行制定高标准农田项目贷款的政策制度办法,信贷业务操作上有章可循。
(三)有好的合作平台。对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客户,可以由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担保公司是农业银行参股,省财政控股,服务农业信贷、高标准农田和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的大型担保企业,与我行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对我行农业信贷优质项目提供专门的保证担保服务。
(四)农行与农发行有非常好的合作基础。对农发行政策上能够进入的项目,农行愿意共同合作,通过组银团、联合贷款等方式在对项目融资上进行合作。
(五)优惠的利率政策。对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补助的项目,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对于银团贷款项目,我行按照银团协议利率执行;对有同业共同参与信贷支持的项目,我行利率原则上与同业接轨,执行优惠利率;对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我行将给以优惠利率支持。
(六)广泛的客户合作基础。按照我行高标准农田项目信贷管理的规定,我行不仅为大集团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还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型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农业银行尤其在服务新型经营主体上有广泛的客户基础。
(七)高效的信贷运作效率。我行今年将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营销作为今年的重点营销方向,为提高运作效率,采取信贷业务前后台平行作业的方式,缩短调查审查审批时间,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信贷政策解读
一、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贷政策解读
农发行按照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责,将重点对国家推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产高效农产品基地建设、耕地保护与复垦、农村土地集中连片开发整治以及各类现代农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以促进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质增效,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目前,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主要依据总行2015年9月7日下发的《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贷款项目营销指引》来办理,融资模式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政府特许经营融资模式以及企业自主经营融资模式。
(一)三种融资模式的介绍
1.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是指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协议),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进行项目建设(运营),并根据合同(协议)约定以其获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政府承担全部付费责任,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项目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要对购买服务内容、政府付费方式和金额、履约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约定。
2.政府特许经营融资模式是指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借款人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向农发行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及运营,并通过特许经营期内获取的经营性现金流、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和其他综合性收益资金来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模式。根据项目运营管理特点不同,可分别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该模式政府授权企业在特定范围经营收费,当收费资金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政府应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授予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予以有效弥补。
3.企业自主经营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因自身发展需要,从事与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相关的建设运营,并向农发行融资,通过自身未来经营性现金流和其他综合收益资金偿还农发行贷款的模式。
(二)三种融资模式的准入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
该融资模式的贷款对象要求是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政府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的企、事业法人。除事业法人外,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最低比例要求(20%);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要与土地流出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采用担保方式,通过抵押、质押和保证等组合担保方式,能够覆盖贷款本金及还款期前三年利息之和。
2.政府特许经营融资模式
该融资模式的贷款对象要求是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政府或指定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的企、事业法人。除事业法人外,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最低比例要求(20%);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与土地流出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且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采用担保方式,通过抵押、质押和保证等组合担保方式,能够覆盖贷款本金及还款期前三年利息之和。
3.企业自主经营融资模式
该融资模式要求贷款对象是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国有控股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5%、流动性比率一般不低于100%;其它法人客户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流动性比率一般不低于105%。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要实现盈利。国有控股企业或上市公司承贷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其它法人客户承贷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与土地流出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贷款期限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特点合理设置,其中,国有控股或上市企业承贷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其他法人客户承贷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采用担保方式,原则上以抵押和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为主。
(三)三种融资模式的区别
1.贷款对象。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特许经营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属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因此贷款对象一般为政府授权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而企业自主经营模式的贷款对象仅为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对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特许经营模式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而企业自主经营模式的借款人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财务指标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企业法人上一年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事业法人无资产负债率要求;企业自主经营模式下,国有控股企业或上市公司作为借款人,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5%、流动性比率一般不低于100%;其它法人客户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流动性比率一般不低于105%。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要实现盈利。
4.项目资本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以及企业自主经营模式下的国有控股企业或上市公司承贷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此外的其他法人客户承贷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
5.还款来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项目主要依靠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的购买服务资金还款,因此项目评估主要考虑承担付费责任的地方政府财力和履约能力;采取政府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还款来源包括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性现金流、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和其他综合性收益,因此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项目盈利能力以及地方政府财力和履约能力;采取企业自主经营模式的项目还款来源完全依靠项目自身收益,因此项目评估主要测算其盈利能力。
6.贷款期限。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项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政府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且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企业自主经营模式的项目,主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特点设定贷款期限,对于固有控股或上市企业承贷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其他法人客户承贷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
7.担保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政府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可以采取抵押、保证和应收账款质押组合担保的方式,能够覆盖贷款本金和还款期前三年的利息之和。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符合我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作为主要抵押担保方式;对政府主导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对于采取企业自主经营模式的项目,原则上以抵押和保证为主,能够覆盖贷款本金和还款期前三年利息之和。
对不同的贷款模式,有不同的贷款条件,在项目对接过程中将视项目和借款人具体情况确定。
二、农发行办贷流程
对符合农发行政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承建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供报批材料,除借款人的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供立项、用地、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的要提供政府关于项目的授权文件,借款人与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协议);采取政府特许经营融资模式的要提供政府特许经营许可。
相关部门或承建单位可与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进行对接,就我行信贷政策以及不同融资模式下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沟通,待项目成熟后由农发行县级支行受理,经二级分行上报至省行,由省行专业处室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
三、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贴息与补助政策解读
为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发行总行与农业银行、财政部在2015年8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总体要求是通过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结合,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上挖掘新潜力。在转换财政投入方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新型经营体系上的新突破。从2015年9月1日起,凡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项目,均可享受财政贴息或补助政策。试点项目限定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团场实施。
(一)具体的扶持政策是贴息和补助
1.贴息方式: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模式运行。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落实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以及借款本金的偿还,银行为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给予全额全程贴息。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方式。
2.补助方式:按照“主体垫资、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的模式运行。其中,实施主体负责筹集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并负责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银行负责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三分之二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执行基准利率,项目建成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垫付的资本金部分给予补助,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方式。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符合国家农发办关于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项目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农发行县级支行意见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逐级上报至省级农发机构审议。省级农发机构将审议确定的试点项目提交农发行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