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English русский 日本語 한국어 站群导航

吉林省人民政府
政务
首页 调整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涉及单独选址项目未出台用地标准的建设用地预审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所需的节地评价报告编制

项目名称 涉及单独选址项目未出台用地标准的建设用地预审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所需的节地评价报告编制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1号)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二、(六)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 三、明确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内容和环节。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要依法规范审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对于超标准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规模依据作出说明的,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对于国家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是否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作出说明的,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用地项目,属于上述情形、申报材料符合开展节地评价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经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属于超标准建设项目,但申报材料中对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规模依据未作说明;属于本通知确定需开展节地评价的无标准建设项目,对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的合理性未作说明,无法进行节地评价的,受理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属于已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建设项目未超过预审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功能分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开展节地评价。属于超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发生重大变化、预审阶段未进行节地评价等情形之一的,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仍须重新开展节地评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各地要在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用地标准的控制性要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地方土地使用标准,细化和提高相关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5.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二、(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