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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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发布时间: 2014-06-19 04:10:00 来源:

  【发布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发〔200812 

  【发布日期】2008-5-1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在总结两年来全省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强化领导、广泛动员、建立机制、加大投入、合力推进的思路,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切实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坚持并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做到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财政体制,确保财政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倾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个明显高于”的精神,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投入主体。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农村修建的道路、电力、能源、垃圾处理、给排水、农田水利、广播电视和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农村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政府是投入主体。启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建设,在保障农村生活用电的基础上,确保农村生产用电。调整涉农项目配套政策,取消扶贫开发工作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县及县以下配套。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确定部分资金用于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并视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大比例。 

  (三)建立专项资金体系。省级财政继续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级财政也要建立纳入财政预算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省、市、县三级设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资金用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编制村镇规划和建设区域内的生产设施、公益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的补贴。 

  (四)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以县为主和多级次整合相结合,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建设区域和重点项目为载体,通过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整合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项目资金,逐步形成资金项目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 

  加大涉农投入和资金项目整合协调力度。县级向上申报涉农建设项目时,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紧密地衔接起来,把各行业各部门投入的资金集中投放到建设区域。通过县级的统筹超前运作,实现各行业各部门资金在保持投入方向不变、用途不变、管理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的集中投入,提高资金的规模效益,加快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建立由县级主要领导担任的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制定整合资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落实,逐步做到支农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的集中统一。除救灾资金、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等特殊用途的资金外,其他资金在保障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均可以进行整合。产粮大县、生猪生产大县奖励资金要拿出一部分用于粮食生产和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二、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建立奖补机制。积极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觉地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建设“美好家园、绿色家园”活动。研究建立《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补贴目录》,探索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贴分配方式。在年度建设申报项目中,农民积极参与建设、为项目建设做好基础性准备的,在补助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在建设区域内,符合《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补贴目录》规定的项目,农民自主投入积极性高或筹资引资能力强的,可不受项目个数的限制,在补助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六)鼓励支持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坚持以生产促发展。对于农民改善自身生产生活设施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补贴。西部地区要把泥草房改造作为补贴的重点。将农民自己兴建的小型排涝设施纳入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贴范围。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调动农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对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供水水费财政补贴制度,要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从确保工程正常维护和良性运行的需要出发,每年给农村供水工程一定数量的资金补贴,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该减免的一律减免;对农民家庭作坊生产的初级加工产品,按有关政策给予税费减免;对农民创办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农民、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置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部分农业作业环节进行补贴,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对从事农田作业活动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跨区作业实行免费道路通行。贯彻落实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对能繁母猪、基础奶牛继续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农户饲养其它畜禽品种改良进行补贴。对兴建养殖场、牧业小区,符合省里规定标准的给予补贴。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对农民投入发展棚膜经济的,可以给予补贴支持。 

  (七)努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加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整合资源,建立县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教育、劳动、农业等部门形成合力,集中开展文化、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入社会培训力量,开展市场化培训试点。建立完善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阳光工程”和“春风工程”的投入力度,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各类涉农企业技术人员、农业专家、经营能手、致富带头人,开展多种有效形式的技术服务。 

  (八)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农民筹资筹劳兴建自己家园不属于农民负担范畴。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对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县级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对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基础薄弱、欠账较多的,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筹资筹劳标准可以突破上限,以农民群众认可的标准为准。 

  (九)增强村级组织的带动能力。继续加强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自身建设,优先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选拔村级组织骨干力量,积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注重在青年致富能人中培养党员,在青年党员中培养村干部。继续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鼓励和扶持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业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群众认可的优秀村干部,在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新途径。加快探索建立村干部工作业绩与工资补助、社会保障相配套的经济待遇稳定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允许采取财政补助、村集体支持和村干部缴纳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村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构筑合力建设的有效机制 

  (十)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扶机制。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工作制度。继续巩固和完善领导建立联系点、部门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大专院校支持农村、民兵预备役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帮扶机制,通过采取结对帮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有效方式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实行指导员制度,鼓励开展农村自愿者行动和支农支教支医活动。 

  (十一)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推进村企共建活动。支持企业到农村投资兴建农产品基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鼓励企业为农产品基地农民提供科技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用,可在税前列支。对于企业到农村投资兴办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工商企业,要给予优先立项,并在工商、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 

  继续推进军民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省军区所辖的各军分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边防部队参与地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助农村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广泛开展捐资捐赠活动。鼓励社会团体、组织、企业、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等形式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企业捐资捐物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捐赠法的规定,可在税前列支。对于企业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项目建设的,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于捐资捐赠积极性较高、贡献较大的,经捐资捐赠者同意,新闻媒体要给予大力宣传。对于直接捐资捐赠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如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农民新区、福利中心等,可按照捐赠者意愿予以冠名或建立纪念性标志,政府对捐建场所从事经营的,应给予政策优惠。研究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金,集中管理社会捐赠,或以发行债券等形式募集资金,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十二)建立城乡发展的新机制。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完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按照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尽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建立一体化发展的新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着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均等化,实现资源配置和设施共享。积极推进产业布局一体化,根据产业项目特点宜城则城,宜乡则乡,改变产业项目建设集中于城郊的局面,推动产业项目向农村摆放,形成城乡间产业布局科学、共同发展、共同促进的新局面。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将农村的道路、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到总盘子中,统筹考虑,针对基础设施城乡间差距,将建设重点转向农村。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加快农村服务业建设,加大新型服务业投资在农村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养老保险、公共卫生制度,尽快缩小城乡间新型服务业的差距。积极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农民进城就业一切政策限制和歧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劳动安全、工伤大病保险、子女就学等问题。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一体化,将城市社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向农村延伸,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合理的与城市相统一的社会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通过一体化发展,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农村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 

  (十三)建立新的政策体系。本着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的原则,调整和建立符合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体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促进城乡居民在城乡间合理流动。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研究制定扶持措施,鼓励农村居民废弃宅基地的土地复垦或者拆旧建新。建立保持和培肥地力的激励机制,对于秸秆还田、增施农家肥的农户给予必要的补贴。加快编制村镇建设规划,着眼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不断转移的趋势,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优化村屯布局,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中,新建住房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积极推进撤村建居试点,占补平衡后节余的土地,既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作为耕地或作为建设用地,又可采取县级政府征用为建设用地的办法,在县域内平衡使用,补偿资金用于被征用土地村的新区建设。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可由农民或集体自主建设的,不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农民的自来水供应免收水资源费和农村电力增容费。农民生活的供排水,按农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收费按普通就医者标准收取,不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要求,自觉地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从本地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扶持政策将汇总成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汇编印发全省,形成较为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十四)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体系。逐步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积极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各地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的主力军作用。发挥农业银行城乡联动优势,加强涉农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发挥融资功能作用,切实为涉农企业、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挥网络优势和品牌优势,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吉林银行要对农业企业及涉农经营项目给予支持。增加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资金投放规模,县域内金融机构对当地“三农”新增贷款达到其新增存款60%以上的,对其营业税给予适当优惠。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政策,逐步把涉及民生的主要粮油作物和畜禽品种纳入农业保险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十五)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奖励制度,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每年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每两年对在新农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帮扶单位和驻村指导员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奖励机制,设立奖励资金,对建设成效显著的村镇、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奖励。 

责任编辑: 丁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