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有效利用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6﹞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要求,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的行业专家库组成。
第四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覆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专业分类标准,负责专家的征集认定、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形成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的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库为依托,组织建立全省门类齐全、分类规范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对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维护管理。
建立实行评标评审专家库全面可追溯性的文件(电子文档)控制管理,确保动态维护可追溯查询。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发功能完善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为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专家提供服务,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章 评标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秩序规范环境下,独立客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助于评标评审公正性的文件、资料和获取相关材料信息;
(三)对评标评审结论,正确行使表决权和建议权;
(四)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抵制并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有关方面违法干涉行为;
(五)对维护专家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提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及时修改本人专家信息;
(七)按规定标准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酬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响应评标评审邀请和重新评审要求,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三)客观公正开展评标评审工作,对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
(四)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五)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调查、取证;
(六)积极参加电子化评标评审业务培训和执业规范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按规定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专家。
特殊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抽取服务。
第十四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网络环境,配备专用网络终端、相关抽取设备及监控设施;
(二)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流程和安全保密制度;
(三)配备专业系统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使用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后抽取专家。
特殊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网络终端中按1:3比例随机自动抽取,语音自动通知。
特殊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未响应评标报到时间要求、没有主动回避、出现违规行为、发生突发情况等,导致评标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随机自动抽取及时补充。
第十八条 地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使用抽取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应按专家抽取使用相关规定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并承担安全保密责任。
第五章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规范
第十九条 专家收到参加评标评审语音邀请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
已经响应邀请,未按照通知时间要求,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取消邀请,重新补抽,并记入考核记录。
已经响应邀请,因故不能到场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运行机构说明情况,并记入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专家的身份验证、通讯介质存放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招标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
(二)招标人、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标评审活动,对评标评审结论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审酬劳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被相关方面认定有违法违规违纪、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等行为的,不予发放评标评审酬劳。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组织的电子化评标评审业务学习和行为规范教育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教育活动,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暂停抽取使用。
第六章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评价工作,并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评价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包括:响应评标评审邀请、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在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中廉洁自律行为、支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调查取证、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评标评审业务学习和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做负面评价,并暂时停止抽取资格,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做进一步处理。
(一)不响应评标评审邀请5次以上,响应评标邀请后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3次以上;
(二)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三)隐瞒情况,不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四)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接受招投标利益相关方财物、宴请,或者其它既得利益;
(五)经有关方面认定,不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办法评审,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评审原则,对评标评审结果形成实质性影响;
(六)发表倾向性意见、以暗示或诱导方式授意引导其它专家给特定单位倾向性评分;
(七)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信息;
(八)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擅离职守;
(九)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十)其它违反职业规范行为。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评价,经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同步录入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并反馈专家本人及任职部门。
评标评审专家对行为规范结论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办法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