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亮点:
(一)提高产前检查支付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00元,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原“一次性围产期补贴”不再单独定额发放。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保障。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支付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