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资金补助 |
服务对象 | 在职集体职工 |
支持方式 |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9〕358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资金补助 |
服务对象 | 国有企业 |
支持方式 | 2.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比例100%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省财政补助比例为16%,其余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同级政府共同筹措解决。市(州)、县(市)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省财政补助比例为16%,其余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市(州)县(市)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9〕358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资金补助 |
服务对象 | 国有企业 |
支持方式 |
3.按财政部规定,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财政部按100%补助;中央下放其他企业按5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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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9〕358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