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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综述

时间:2018-06-25 07:57 来源: 字体显示: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作为农业大省,吉林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数量持续增长、带动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分布广泛、服务领域拓宽,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吉林省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有24357个,经营耕地面积499万亩,占总数的8%;全省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84692个,成员达111.3万个,其中农民成员占81.8%,出资总额1858亿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迅速发展壮大,建立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是保证。

  首先是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领导在全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都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部署,省政府将其列入对各市(州)、县(市)的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内容,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中,统筹指导全省工作。

  其次出台政策措施。2018年2月2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省直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吉林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吉林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

  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是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吉林省从农村金融改革入手,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抓好顶层设计。先后开展了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吉牧贷”等涉农金融产品。进行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等工作,累计发放贷款4770笔15.52亿元。

  大胆探索创新。吉林省组织开展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试点,2017年,省级财政拿出2300万元专项资金办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2071笔,拨付补贴资金2299万元,带动银行贷款资金8.8亿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放大38倍,发挥了引导和杠杆作用,实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建立和完善项目支持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难,项目管护不到位的现象是时有发生。优先将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千亿斤粮食工程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等的支持范围。2017年,吉林省整合部门涉农资金30.9亿元,重点建设集中连片高标准农田233万亩,重点向产粮大县、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农机购置补贴12亿元,建设粮食主产县全程机械化示范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个,在购置农业机械、建设库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200万元至450万元的补贴。在资产管护方面,强化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项目建设与管护方面的主体地位,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以及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占有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育体系。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上,不拘泥于传统的单一模式,积极探索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能培训,依托国家和省级现代化龙头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依托实训基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在培育模式方面,采取了“理论授课+基地实践培训”相结合,“传统短期培训+互联网时时互动”等培育模式。开展青年农场主赴海内外培训,选派优秀青年农场主赴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6批139人次,省外实训2100人次,省内培训7940人次,全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3万人次。

  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方式,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玉米螟、农田统一灭鼠、等离子处理种子技术等重大增产技术的实施范围。2017年,全省调减大豆、水稻、蔬菜、葵花等面积221.1万亩,两年累计553.68万亩,从调整主体看,规模经营主体调整面积占总数的4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提升土地使用效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和托管土地,能够使分散地块变成大田,再通过平整治理,消除田埂,整合废弃沟渠塘,充分利用边角荒地,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助推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快,为追求经济效益,能够克服各自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弊病,主动适应市场变化规律,及时调整产业方向。2016—2017年,全省累计调整种植业面积553.68万亩,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的有256万亩,占总面积的46.3%,成为种植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批量购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销售,节省农业生产成本。初步统计,生产资料批量购进使平均生产成本降低5%左右,实行机械化作业降低成本5%左右,集中植保和管理增加收益5%左右,三项合计降低生产成本15%左右。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大量农民从土地经营中解放出来,或进城务工,或在流转出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管理,增加了收入。据调查统计,一个有1.2公顷土地的5口人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后外出打工,每年除获得土地租金及惠农补贴收入8000元外,2人外出打工还可获得收入4万余元,比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年增加收入至少3万元以上。

  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有效地解决了农业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增加了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方兴未艾,必将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张力军)

责任编辑:丁晓云[打 印][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