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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3〕21号)
2023-03-02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32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658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32

   

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及时、有效、有序应对全省干旱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干旱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农业干旱等级》(GB/T32136-2015)、《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全省抗旱工作在省委领导、省政府主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成立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抗旱工作,在发生干旱时,统一领导、指挥应对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1.3.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制度,开展抗旱减灾基础研究、编制抗旱规划和预案、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开展节约用水、储备抗旱物资、组建抗旱服务组织、提高专家服务水平、组织宣传教育和演练等工作,建立和完善防抗救相结合的抗旱减灾体系。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最大限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1.3.4坚持依法抗旱。全省抗旱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常开展抗旱工作,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抗旱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1.3.5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省各级政府成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辖区抗旱指挥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部门、单位和组织的抗旱指挥机构,在本辖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抗旱工作。

  2.1指挥机构

  2.1.1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代表省政府履行全省抗旱工作职责。

  总指挥:分管省应急厅的副省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联系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31669部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吉林日报社、省红十字会、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吉林银保监局、中铁沈阳局集团、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省民航机场集团、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31669部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共39个部门和单位。

  办事机构: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厅。

  专家组:省防指设立专家组,由省应急厅负责管理。

  工作组:当省防指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省防指设置若干工作组,由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驻省防办(省应急厅)联合办公。

  2.1.2各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县级政府设立本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领导下,执行抗旱工作指令,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干旱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抗旱救援。县级以上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政府应急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抗旱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接报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信息,掌握干旱灾害发展态势,统一调配管控有管辖权的抗旱水源,指挥辖区内抗旱服务队伍和力量,统一调配辖区内抗旱物资和应急装备,第一时间做好干旱灾害的先期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

  2.1.3现场联合指挥部

  省防指根据旱情发展需要,可成立现场联合指挥部,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省防指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联合开展现场抗旱工作。

  2.1.4其他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相应的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抗旱指挥工作。

  2.2职责与分工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2.1省防指抗旱工作职责

  省防指对全省抗旱工作负总责。

  1)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

  2)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3)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干旱灾害防治工作。

  4)组织开展全省抗旱督导检查工作。

  5)组织协调干旱灾害应急救灾救助工作。

  6)统一部署和指挥全省抗旱救灾工作,紧急抗旱期有权调用全省抗旱救灾资源。

  总指挥职责:负责全省抗旱减灾工作,指挥严重及以上干旱事件的应急处置。当省防指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时,驻省防办办公,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全省抗旱减灾工作,当省防指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时,驻省防办办公,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全省抗旱减灾工作。

  2.2.2省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省基层党组织在抗旱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组织部门在抗旱救灾一线开展考验考核干部工作,把干部在抗旱救灾一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调整使用的重要参考。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省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全省抗旱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省委网信办:负责全省网络媒体做好抗旱工作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网络舆情工作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抗旱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统筹做好旱灾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抗旱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干旱机制和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落实防灾措施;宣传普及抗旱有关知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抗旱工作;负责做好抗旱所需应急工业品生产企业产能、存储等信息调度和应急生产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有偿使用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抗旱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旱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抗旱车辆顺利通行。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以上抗旱资金,指导市县加强抗旱资金的投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因旱涝急转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提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措施和建议。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工作;当旱涝急转发生时,根据省防指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必要时运用本部门的通信网络及工具优先为抗旱工作服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干旱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因干旱灾害导致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含县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当发生旱情时,对于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的城市,提前做好预测分析,填写城市供水需求表,上报省防办。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旱物资及设备运输等交通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土壤墒情监测工作,做好墒情预测预报,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当发生旱情时,对于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的农村,要提前做好预测分析,填写因旱饮水困难评估表(详见附件4),每周上报省防办,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行动要求填报;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水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省农业农村厅:承担指导全省农业防灾减灾责任。配合气象等部门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当发生旱情时,对于可能出现的农业旱情,要提前做好预测分析,填写农业旱情评估表(详见附件4),每周上报省防办,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行动要求填报;组织旱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灾情进行统计;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省商务厅:承担组织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责任,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监控旱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抗旱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旱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省应急厅:负责干旱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干旱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干旱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开展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开展抗旱救灾工作;负责矿山、危化、工贸领域旱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省外办:协助省防指办理干旱相关涉外事务。

  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抗旱期间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旱区群众食品、用药安全;对干旱期间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灾害期间市场价格秩序。

  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参与抗旱服务工作。

  吉林日报社:组织所辖媒体开展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向公众发布省防指命令、公告、公示、预警、旱情、灾情和抗旱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省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生活物资救助。

  省广电局: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等机构开展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调用安排,指导市(州)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省级抗旱减灾救灾等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省林草局:加强受旱情影响森林、草场、湿地的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林草行业灾后森林草原资源和森林草原生态恢复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属地政府安排部署的灾情核实工作,统计全省林草业受灾情况。

  省能源局:负责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组织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旱减灾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提高通信设施设备抗灾能力。

  省气象局:承担气象干旱监测工作,发布气象干旱预警,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吉林银保监局:负责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抗旱减灾救灾保险制度建设和推广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中铁沈阳局集团:负责保障因干旱灾害受阻铁路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抗旱减灾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负责及时调配供应抗旱减灾救灾油料。

  省电力公司:负责所属区域内应急重点部门、单位的电力供应保障;负责抗旱减灾救灾供电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所辖受损电力线路,保障所辖电网的安全运行。

  省民航机场集团:负责抗旱减灾救灾队伍和救灾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

  省军区: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抗旱救灾现场安全、灾区社会治安和旱区供水。

  武警吉林省总队: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抗旱救灾现场安全、灾区社会治安和对旱区进行供水。

  31669部队: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对旱区进行应急供水。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所辖消防队伍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对旱区进行应急供水。

  省森林消防总队:组织所辖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对旱区进行应急供水。

  2.2.3省防办抗旱工作职责

  省防办负责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省防指各项工作指令和部署,指导全省各地做好抗旱工作。

  1)负责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抗旱工作。

  2)负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3)负责编制省级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抗旱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及时掌握旱情、雨情、水情、墒情,负责全省旱情调度、统计和发布。

  5)负责全省抗旱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管理。

  7)负责省级抗旱物资的计划、购置、储备、管理和调拨。

  8)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灾害后评估和抗旱工作总结。

  9)负责全省抗旱专项培训和宣传工作。

  2.2.4省防指工作组职责

  省防指启动三级及以上抗旱应急响应后,省防指设置的13个职能工作组按照职责承担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职能工作组由有关成员单位人员、专家和特邀人员组成,向坐镇省防办指挥的省领导报告工作。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和材料组:省应急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参加。主要负责协助省防指领导协调省防指机构工作运行,督促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组织起草以省防指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防指领导讲话稿,审核省防指对外发布的其他文稿。协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跨省调水工作。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吉林日报社、省应急厅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监测预报预警组:省气象局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参加。主要负责做好雨情、水情、工情、墒情、农业旱情和灾情监测,做好气象和水文预报,及时发布预警。

  应急供水调度组: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参加。主要负责重要水工程抗旱应急调水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和其他承担抗旱应急调水任务的单位做好调度工作;负责农业抗旱、城市抗旱、生态抗旱的技术指导工作。

  资金保障组: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应急厅参加。主要负责筹措拨付应急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抗旱经费,保障应急抗旱工作需要。

  物资保障组:省应急厅牵头负责,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参加。主要负责为抗旱行动提供物资供应保障;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进行监控,稳定灾区物价,协调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卫生保障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主要负责旱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预防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通信保障组: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主要负责协调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抗旱通讯提供保障,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通信畅通。

  电力保障组: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省电力公司参加。主要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所辖供电范围内抗旱的供电需要。

  灾情统计组:省应急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参加。主要负责旱灾统计;指导灾区应急部门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抗旱救援组:省应急厅牵头负责,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31669部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抗旱服务队伍开展开辟应急水源、应急供水、应急送水及浇地等工作。

  治安保障组: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主要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抗旱物资和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交通保障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厅参加。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和抗旱物资的优先运送;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障运送抗旱物资和抗旱救灾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在响应期间,省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调整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2.5现场联合指挥部职责

  传达贯彻国家、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抗旱救灾情况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防指开展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受灾地区防指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设备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紧急抗旱工作。

  2.2.6专家组职责

  参加省防指会商会议,为省防指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撑;参加省防指组建的工作组,承担技术指导工作。必要时,省防指可指定与抗旱救灾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利、应急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耕地墒情、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各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干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旱情监测

  农业旱情监测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承担,对全省耕地土壤墒情、水工程蓄水、江河水位及来水、地下水埋深、水田供水、作物受旱情况进行监测,并分析研判干旱程度和受旱范围。监测部门可采取联合监测的方式。

  农村供水方面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监测,分析研判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程度。

  生态干旱由省水利厅、省林草局负责组织监测,分析可能出现生态缺水程度。

  3.3信息报告及处置

  农业旱情信息:土壤墒情和农作物旱情监测部门从每年41日开始监测土壤墒情、地下水埋深、水田供水和作物受旱情况,春播期间(41日至531日)每5天监测一次,其他时期(61日至1121日)每10天监测一次,并形成干旱动态信息,报省防办。如遇旱情加重和期间发生较大降雨过程,应按省防办要求加密监测频次。

  农村供水困难信息:由省水利厅监测并直接报省防办。如遇旱情加重和供水严重短缺,应按省防办要求加密监测频次。

  生态干旱信息:由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监测并直接报省防办。如遇旱情加重和生态缺水严重,应按省防办要求加密监测频次。

  3.4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各级政府和各地防指要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旱灾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保障旱情监测网络正常运行,落实预警发布措施,加强抗旱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做好取水、输送水、蓄水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维修保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4)预案准备。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修订完善江河湖库调水方案、农业抗旱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应急抗旱和救援救灾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健全水文、气象、农业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保供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5预防措施

  结合各地冰雪融化实际,全省各地抗旱指挥机构原则上在每年320日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应急抗旱水源工程进行一次大排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在应急抗旱工作中发挥作用。

  各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建抗旱服务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抗旱工作。在每年410日之前,检修、养护好应急抗旱服务设备,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80%以上。

  对于存在农业干旱趋势的县(市、区),在积极谋划应急调水方案的同时,及时开展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指导农户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抗旱。

  对于存在城市供水不足的市区、县城,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供水、节水、限水及送水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人饮供水安全。

  对于存在生态缺水的县(市、区),由当地管理部门制定生态补水方案,做好生态用水量监测,采取保护措施。

  3.6干旱预警

  本预案将干旱预警划分为气象干旱预警、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干旱预警(详见附件3)。主要参考《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吉林省气象局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工作方案(试行)》进行确定。

  3.6.1干旱预警发布单位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发布相关预警。承担干旱预警发布的部门要组织制定相应的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确保受影响地区和群众及时接到预警信号。

  3.6.2预警发布

  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预警发布部门按职责分工健全完善预警发布机制,规范预警发布程序、内容、范围等。发布预警后,要开展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抗旱工作结束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报省防办。

  3.6.3预警发布后的行动

  当气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发布预警后,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其他机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自救行动,并服从有管辖权防指的工作安排。省防办应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向省防指提出处置建议,省防指按照启动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4应急响应

  按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1)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并开展相应的抗旱行动。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应急响应期间,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党政负责同志应在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抗旱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3)应急响应期间,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发现抗旱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因旱灾而产生的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1四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省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于0.3(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且气象部门发布干旱黄色预警;

  2)全省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5%10%(不含10%);

  3)全省1个及以上地级城市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含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2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省防办应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建议。

  2)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主持会商会议,对省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部署。

  3)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批准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4.1.3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

  ①坐镇省防办主持工作;

  ②签发省防指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各成员单位、有关地区抗旱工作动态,召集有关部门、有关地区防指对抗旱形势进行会商,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④决定是否向有关地区调派省级抗旱服务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派出省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等事项;(上述有关地区是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⑤组织省防指开展应急值班、信息报送、抗旱部署、落实抗旱措施等工作。

  2)省防办

  ①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加强会商研判,提出分析建议,掌握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区防指抗旱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省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地区防指抗旱行动和责任落实情况;

  ②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抗旱工作批示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③编发《抗旱简报》《旱情通报》等,及时向国家防办、省委、省政府、省防指领导、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抗旱工作信息;

  ④做好省防指工作会议准备;

  ⑤做好省防指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管理工作,掌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地区防指,为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⑥协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抗旱资金、抗旱物资等支持和保障,并及时调拨;

  ⑦按照省防指要求统一审核发布旱情、旱灾和抗旱工作情况;

  ⑧加强值班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信息;

  ⑨及时向国家防总报告抗旱信息及行动情况,并争取国家支持。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①按省防指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配合省防指、省防办完成相关工作,研究是否启动本部门相关预案;

  ②在本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手机24小时开机;

  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检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抗旱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④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安排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⑤调查、核实、统计本行业的旱情和灾情,及时向省防指报告相关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

  ⑥按照土壤墒情应急监测预案规定,水利部门每5天监测1次土壤墒情;抗旱相关统计、信息通报实行每5天报告1次;

  ⑦宣传部门加强宣传管理,积极宣传各地抗旱工作经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⑧做好参加省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的人员准备工作;必要时,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到省防办参加省防指联合值守工作。

  4)旱情发生地政府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抗旱工作;启动供水设施,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打井、挖泉、增设临时抽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4.1.4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解除干旱黄色预警;

  2)全省旱田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3)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4)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5)其他需要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5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全省的影响程度,当省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时,要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建议。

  2)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主持会商会议,对省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安排。

  3)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批准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4.2三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省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于0.5(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且气象部门发布干旱橙色预警;

  2)全省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10%15%(不含15%);

  3)全省1个及以上地级城市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含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省防办应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建议。

  2)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主持会商会议,对省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部署。

  3)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批准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4.2.3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

  ①坐镇省防办主持工作;

  ②签发省防指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抗旱工作动态,组织抗旱形势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全省抗旱工作;

  ④处置干旱灾害突发事件,掌握全省灾情;

  ⑤决定是否向有关地区预置省级抗旱服务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支援省级以下防指抗旱救灾,是否派出省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等事项;(上述有关地区是指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⑥组织领导抗旱宣传工作;

  ⑦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

  ⑧掌握重大水工程水量调度情况,督促有关地区防指落实抗旱措施。

  2)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

  ①协助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

  ②统筹驻省防办工作组、联合值守人员和省防办工作;

  ③组织做好旱情和省防指成员单位、省级以下防指工作动态跟踪;

  ④组织做好抗旱形势分析、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制定;

  ⑤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省防办

  ①除采取四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做好省级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②为驻省防办办公的工作组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③掌握参加抗旱救灾的省级抗旱服务力量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地区防指或政府为支援其抗旱救灾的省级抗旱服务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④加强重大旱情、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

  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全省抗旱救援组织情况及联系电话、社会捐助渠道、志愿者招募计划等;

  ⑥按照省防指要求统一审核发布旱情、旱灾和抗旱工作情况。

  4)省防指工作组

  设立3个工作组,驻省防办办公。分别为:综合协调和材料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按本预案2.2.4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5)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①除采取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处室、部门和单位与抗旱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进入待命状态;

  ②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各项防范措施和与本预案规定职责相关工作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

  ③采取协调资金、简化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程序等措施,加快抗旱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恢复;

  ④按照省防指命令,调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抗旱救援力量、装备、车辆、通信等参加抗旱救援工作或支援受灾地区的抗旱救援工作;

  ⑤按照土壤墒情应急监测预案规定,水利部门每3天监测1次土壤墒情;抗旱相关统计、信息通报实行每3天报告1次;

  ⑥宣传部门加强宣传管理,积极宣传各地抗旱工作经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⑦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驻省防办工作组工作。

  6)旱情发生地政府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抗旱工作;启动水利设施,通过联网联调、修建拦河坝等措施增加供水量,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打井、挖泉、增设临时抽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⑥旱情发生地防指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办要加强值班值守,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处理值班信息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4.2.4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或调整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解除干旱橙色预警;

  2)全省旱田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3)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4)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5)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5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全省影响情况的变化,省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三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建议。

  2)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主持会商会议,对省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部署。

  3)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批准终止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省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于0.9(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且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红色预警;

  2)全省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15%20%(不含20%);

  3)全省1个及以上地级城市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含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防办应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建议。

  2)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议,研究省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建议,并做出工作部署。

  3)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3.3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①驻省防办主持工作;

  ②签发省防指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抗旱工作动态,召集省防指副总指挥、驻省防办办公的工作组、联合值守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对抗旱形势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全省抗旱工作;

  ④决定是否进入紧急抗旱期;

  ⑤处置重大干旱灾害突发事件;

  ⑥督促有关地区防指落实抗旱工作措施;

  ⑦督促有关地区政府组织好群众减灾救助;

  ⑧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决定是否设置现场联合指挥部,是否向国家防总或其他省级防指请求支援,是否动用驻吉部队、武警吉林省总队等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抗旱救灾,是否向有关地区预置省级抗旱服务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支援省级以下防指抗旱救灾等事项;(上述有关地区是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⑨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工作;

  ⑩组织开展重大水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⑪派出省防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监督和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⑫组织领导抗旱宣传工作;

  ⑬向省防指总指挥报告工作。

  2)省防指副总指挥(联系水利、农业农村部门的省政府副秘书长)

  协助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3)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

  ①协助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4)省防指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

  ①协助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提出应急调水工作建议和意见。

  5)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

  ①协助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办相关工作;

  ②除承担抗旱三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外,组织协调省级抗旱服务力量执行抗旱救灾任务;

  ③加强省级抗旱救灾物资调拨管理;

  ④加强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灾情;

  ⑤组织做好省防指工作会议准备。

  6)省防办

  ①除采取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为驻省防办办公的省防指领导、工作组和联合值守人员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②组织每日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召开省防指新闻发布会,驻省防办工作组、省防办、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③按照省防指要求统一审核发布旱情、旱灾和抗旱工作情况;

  ④协助驻省防办各工作组完成相关工作。

  7)省防指工作组

  设立13个工作组,驻省防办办公。分别为: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卫生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抗旱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按本预案2.2.4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8)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①除采取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优先研究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关于抗旱工作事项;

  ②优先完成省防指安排的抗旱工作任务;

  ③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干旱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④按照土壤墒情应急监测预案规定,水利部门每天监测1次土壤墒情;抗旱相关统计、信息通报每天报告1次;

  ⑤宣传部门加强宣传管理,积极宣传各地抗旱工作经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9)旱情发生地政府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抗旱工作,重点地区可申请调动解放军指战员支援;启动所有供水设施,通过联网联调、修建拦河坝等措施增加供水量,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深井、挖泉、增设临时抽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通过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最大程度缓解城乡居民饮水困难;

  ⑥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⑦旱情发生地防办应按照应急值班规定,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处理值班信息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4.3.4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或调整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解除干旱红色预警;

  2)全省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3)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4)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5)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5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全省影响情况的变化,省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建议。

  2)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研究省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建议。

  3)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终止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防指总指挥报告。

  4.4一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省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于1.5(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

  2)全省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20%(含20%);

  3)全省1个及以上地级城市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不含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省防办应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建议。

  2)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对省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

  3)经省长同意后,省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4.3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

  ①驻省防办办公,统一指挥全省抗旱工作,主持省防指工作;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挥抗旱工作;

  ②签发省防指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进入紧急抗旱期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抗旱工作动态,召集省防指全体成员、驻省防办工作组、省防办、专家、省级以下政府及防指、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对抗旱工作安排部署;

  ④决策抗旱重大事项,处置重大干旱灾害突发事件;

  ⑤督促有关地区政府及防指落实抗旱措施和做好灾后恢复工作;

  ⑥督促有关地区政府组织好群众避灾救助;

  ⑦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决定是否设置现场联合指挥部,是否向国家防总或其他省级防指请求支援,是否动用驻吉部队、武警吉林省总队等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抗旱救灾,是否向有关地区预置省级抗旱服务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支援省级以下防指抢险救灾等事项;(上述有关地区是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⑧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

  ⑨组织开展重大水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⑩派出省防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监督和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⑪组织领导抗旱宣传工作;

  ⑫组织领导省防指开展会议准备、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和文件管理等工作;

  ⑬向省长报告工作。

  2)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①协助省防指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②组织领导重大水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③及时向省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3)省防指副总指挥(联系应急、水利、农业农村部门的省政府副秘书长)

  协助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4)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

  ①协助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省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省防指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

  ①协助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提出应急调水工作建议和意见。

  6)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厅长)

  ①协助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②除承担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外,负责省防办各项工作,确保省防指工作顺利开展。

  7)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31669部队负责人)

  ①协助省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省防指相关工作;

  ②承担参加抗旱救灾部队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8)省防办

  除采取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按照紧急抗旱期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9)省防指工作组

  设立13个工作组,驻省防办办公。分别为: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卫生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按本预案2.2.4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10)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除采取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按照紧急抗旱期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1)旱情发生地政府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解放军指战员全员投入应急抗旱工作;启动所有供水设施,通过联网联调、修建拦河坝等措施增加供水量,保障生活用水,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深井、挖泉、增设临时抽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通过压减供水指标,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最大程度缓解城乡居民饮水困难;

  ⑥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⑦旱情发生地防办应按照应急值班规定,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处理值班信息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4.4.4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或调整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全省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2)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3)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4)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5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全省影响情况的变化,省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向省防指提出建议。

  2)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研究省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建议。

  3)省防指总指挥批准终止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长报告。

  5  后期处置

  5.1灾后恢复

  1)各成员单位要协助灾区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做好灾后自救。

  2)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抗旱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因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3)各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4)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的抗旱应急备用功能。对于临时取水设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拆除,并通报相关部门。

  5.2工作评价

  旱情缓解后,省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及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6  保障措施

  6.1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及水利(水务)、气象、财政、发展改革、应急、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供销、电力、通信、石油、银行、卫生健康、畜牧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化肥、救灾柴油、饲草、动物防疫等物资储备和灾后调拨、调剂工作。在抗旱紧张期间,分管抗旱工作的领导,要抓好协调,具体负责重要机具设备的调配,组织架机抽水抗旱。必要时,由省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统筹调配使用,确保抗旱工作顺利进行。

  6.2应急队伍保障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及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浇灌、生活用水保障,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6.3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全省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广泛筹集资金,加大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保护力度,建立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地方,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建设应急供水井及应急供水塘坝等,保障旱区的人畜饮水。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管理部门,确保城市农村供水安全,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6.4技术保障

  6.4.1逐步推动完善各级抗旱信息化建设

  1)形成覆盖全省抗旱部门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建立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抗旱救灾信息共享。

  2)建立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采集系统,使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适时传输到旱情监测和分析系统,为宏观分析全省旱情及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抗旱水源工程及干旱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抗旱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4)完善省政府抗旱指挥机构与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旱情、防旱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6.4.2完善墒情监测系统

  气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壤墒情监测系统,不断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精度,尽快实现土壤墒情监测自动化。

  6.4.3建立专家库

  省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旱灾时,由省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6.5宣传与培训

  6.5.1宣传普及

  全省各级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简报、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加重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当地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旱情,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引导群众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6.5.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抗旱技术骨干的培训;县(市、区)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抗旱技术人员和抗旱服务组织人员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  预案的管理

  7.1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省抗旱应急预案由省应急厅组织编制,经省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应急部备案。各级应急部门要根据省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应急厅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应急预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7.2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各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要对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并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一般情况下每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7.3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旱情指标与等级()

      2.术语解释()

      3.预警信号()

      4.旱情评估资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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