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精神,按照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合规工作联系机制。省商务厅牵头建立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联系机制,统筹组织开展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明确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合规工作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合规工作单位),并与省商务厅建立日常联系。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同做好本地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二、落实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出台贸易政策前,须按照“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进行合规评估,按照商务部具体要求,由合规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意见(以下简称评估意见)。贸易政策报请批准或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其中报请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审议的贸易政策,须由本级负责商务工作职能的部门出具评估意见。
三、回应外方合规关注。对商务部转交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省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相关地区、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省商务厅。如相关内容存在违规风险的,省商务厅应指导政策制定机关研究提出修改方案,并做好后续落实工作。
四、反馈外方违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在日常工作、调研、经贸活动等过程中,如获悉或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及时反馈至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分析。省商务厅综合研判认为存在违规情形的,可提请商务部对相关违规措施提出关注。
五、加强合规工作队伍建设及保障。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培训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合规评估提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为上述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着力提升合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并注重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强化合规工作监督。省商务厅每年要对全省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对未按要求开展合规评估或出台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效,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的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要求、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49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5日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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